海口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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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海口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Haikou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口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联合发起,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一个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理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团结一致,相互合作,规范会议展览业市场秩序;改善、优化会展环境,提高会议展览质量和效益;开展市场调研,沟通会展信息,交流举办会议展览经验,促进会员间的友谊和协作。加强与外省市和国际会议展览业相关机构的联络与合作,努力促进海口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口市会展局和海口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国际创意港一期A4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行业管理指导全市会议展览经营和服务工作,协调各会议展览经营、服务单位之间及其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二)、开展会议展览服务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规范会议展览行业秩序,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会展水平和服务水平,使会议展览业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组织制定海口地区会议展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短期计划,策划海口地区出省、出国办会、办展和省外、国外机构来海口办会、办展;培训会议展览专业人员,提高展会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开展会议展览业务宣传工作,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四)、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发展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
(五)、开发会议展览市场,提供会议展览业务咨询。
(六)、积极开展与境内外会议展览业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交流信息,进行互访,促进合作,使我市会议展览业尽快跟上会展业发达地区的步伐。
(七)、举办会员单位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
(八)、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服务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九)、编印会议展览通讯、会刊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企业、团体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会议展览专业单位和与从事会议展览服务相关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单位以及外省会议展览公司的驻海口办事机构和业内有关人员;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
(五)、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
(六)、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技术专刊、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协会和本行业的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积极支持协会事业,积极向协会提供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的反映等信息资料;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告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背协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协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总结工作,领导和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二)、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口市会展局和海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请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投诉,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改进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口市会展局和海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协会聘任在会议展览业有一定业绩、贡献,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且热心会展事业的领导和专家担任本协会的名誉会长或特邀顾问。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协会聘请具有国家职业律师资格、且熟悉与会议展览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律师,担任本协会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宣传、广告费用;
二、开展协会各项工作的费用;
三、协会各项会议费用;
四、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
五、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六、业务往来接待费;
七、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口市民政局和海口市会展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海口市会展局审查同意,并报海口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口市会展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海口市会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海口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口市会展局和海口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海口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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