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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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海口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海口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Haikou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海口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联合发起,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口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58号海南国际会展中心7馆三楼312室。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全市会议展览经营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企业间与政府等关系。 (三)、规范会议展览行业秩序。 (四)、制定行业短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开展调研、统计、培训、评估。 (六)、举办研究会、交流会、编辑通讯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会议展览专业单位和与从事会议展览服务相关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单位以及外省会议展览公司的驻海口办事机构和业内有关人员;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告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总结工作,领导和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二)、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投诉,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改进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理事不能兼任监事。),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6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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